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陜西省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的生產、購銷、穿著佩戴管理工作,根據《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保安員服裝,是指《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保安員上崗執勤服務時應該穿著的制式服裝。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保安服務標志,是指《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保安員上崗執勤服務時,在服裝上佩戴的體現保安服務職業特征的專用標志,由圖案和文字組成。
保安服務標志分為制服式和便服式兩類。其中,制服式分為刺繡和金屬兩種;便服式為金屬一種。
第四條 陜西省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執行中國保安協會制定的統一式樣、統一標準。保安從業單位的保安員上崗執勤服務時,應當穿著佩戴中國保安協會統一式樣的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
第五條 2011式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知識產權歸中國保安協會所有,受法律保護。陜西省保安協會根據中國保安協會的授權,在陜西省范圍內開展調查、處置其他組織和個人侵犯中國保安協會專利權,維護中國保安協會專利權益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六條 陜西省范圍內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生產企業由陜西省保安協會向中國保安協會推薦,由中國保安協會審核后授權生產銷售。獲授權企業不得委托或變相委托他人或企業代為生產銷售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
第七條 陜西省范圍內獲授權企業應當按照授權類別及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進行生產銷售,不得超出授權范圍,變更、變造式樣或改變制作工藝,降低產品質量標準。
第八條 陜西省范圍內獲保安員服裝、保安帽生產授權企業應當到中國保安協會授權的企業采購所需的絲織保安服務標志、臂章、帽徽、面料、輔料等。生產絲織產品的獲授權企業,應當到中國保安協會指定的企業采購防偽材料。保安鞋、保安服務標志、服飾獲授權企業使用的原材料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要求。
第九條 陜西省范圍內獲授權企業為保安從業單位代購本企業授權范圍外的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產品的,應當到中國保安協會授權生產銷售的企業采購。
第十條 陜西省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經銷實行登記制度。在陜西省范圍內經銷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的企業應向營業地設區市保安協會提出書面申請材料,經設區市保安協會審核后,報省保安協會登記。由省保安協會頒發“2011式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經銷登記證”。
第十一條 陜西省范圍以外獲授權生產企業在陜西省銷售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的,應當在陜西省保安協會辦理銷售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2011式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經銷的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申請的經銷范圍及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訂貨渠道等);
(二)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
(三)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四)與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生產廠家簽訂的經銷合同(生產廠家必須是中國保安協會的授權單位)。
第十三條 2011式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經銷單位必須到中國保安協會授權的陜西省范圍內生產企業,或者已在陜西省保安協會備案登記的外省生產企業采購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
第三章 采購和穿著
第十四條 陜西省保安從業單位不得采購未獲中國保安協會授權生產企業的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產品。
保安從業單位根據保安員的崗位服務需求及本區域的氣候環境條件,選用不同材料檔次的保安員服裝,但必須符合中國保安協會確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五條 為確保質量,陜西省范圍內獲授權生產企業、經銷登記單位和保安從業單位購銷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價格,應參照中國保安協會公布的市場指導價執行。
第十六條 保安員上崗執勤服務時應當按照中國保安協會制定的《保安員著裝規范》規定,穿著保安員服裝,佩戴保安服務標志。
第十七條 提供隨身護衛、安全技術防范和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的保安員,上崗執勤服務時可以穿著便裝,但應當佩戴全國統一的便服式保安服務標志。
第十八條 保安員上崗執勤著制式服裝時,應當在保安員服裝左前胸處,佩戴有保安從業單位標志、保安員編號的胸徽。胸徽由保安員所屬單位自行設計制作。
第四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九條 陜西省保安協會內設保安服裝管理機構,負責陜西省范圍內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的管理工作。設區市保安協會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保安員服裝管理遵循方便保安從業單位的選用和授權企業的生產銷售的原則,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收取管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 獲授權生產企業生產銷售活動違反本細則規定的,陜西省保安協會有權進行通報,責令限期改正。對情節嚴重的企業,向中國保安協會建議取消其授權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
經銷單位銷售活動違反本細則規定的,陜西省保安協會有權進行通報,責令限期改正。對情節嚴重的單位,收回登記證書,兩年內不再受理其登記申請,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授權擅自在陜西省范圍內生產銷售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的,陜西省保安協會將代表中國保安協會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由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使用,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將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出借或出租給其他未經公安機關保安服務許可或備案的單位使用。
第二十四條 保安從業單位未按規定選用、采購保安員服裝和指導保安員佩戴保安服務標志的,陜西省保安協會應采取行業自律性措施,提出告誡,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應當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陜西省保安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